5月21日,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《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(草案)》。审议中,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应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,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。
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,就业是民生之本,是安国之策。早在2005年,省政府就出台了《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》,这部政府规章对我省就业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促进作用。2007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》颁布实施,使我省的就业工作有法可依,迈上规范稳定发展的轨道。“十一五”期间,我省年均新增就业117万人次。尽管如此,我省就业工作仍面临着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,就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,部分企业“招工难”、部分劳动者“就业难”,已登记就业人员的工作不够稳定等问题。要解决这些问题,客观上需要建立法制化的长效机制。因此,结合我省实际制定《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》是必要的。
审议中,有的委员提出,既然是促进法,除了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益,除了要开拓就业的渠道外,是否在引导就业的观念、建立有利于就业的教育和培训体制方面也应有所涉及。
有的委员认为,促进就业的措施除经济政策引导外,最长远、最根本的还在于培养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,提高他们就业、创业的能力,途径是职业教育和培训。职业教育要根据市场需要来培养人才。建议条例中增加对职业培训机构和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评价,以确保职业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的资质,确保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的质量。
有的委员建议,在“就业服务和管理”中,应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,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,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规定,因为,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,有必要对此专门作出规定,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,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。
当天,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《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(草案二次审议稿)》和《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部分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决定(草案)》、《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、县(市、区)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(草案)》进行了分组审议。